(民盟电子科大中山学院支部 钟生根)
200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 以便作出投资决定。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注册制制度下,企业上市变得更加容易,使得更多优秀公司可以通过股市融资,但由此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得不认真面对。风险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二级市场投资人可能面临巨大投资损失,第二是“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优质公司不能从资本市场实现应得的利益。
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真实,如果股票发行市场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二级市场投资人依据虚假信息做出选择必然面临巨大损失风险,而在一个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的市场,因为逆向选择效应,优质公司无法得到匹配其价值的市场报价。
现有的制度环境造假收益也就是通过造假上市获得的套现收益巨大,而造假成本即一旦被市场监管者发现面临惩罚微乎其微,相比于其收益,惩罚几乎就是0。很多上市公司上市前业绩非常漂亮,一旦上市,业绩迅速变脸,业绩能够持续亮丽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而且,业绩很好的公司股市表现往往很差,因为没人愿意去炒作!
一个优秀的制度必须让优秀公司得到认可,垃圾公司被唾弃。
建议:
1.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发起人持股、增发参与人持股、重组各方持股锁定期,明确大股东持股锁定到期后公司出现亏损或业绩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减持的股份额度不得超过维持公司正常运作必须的额度,对于大股东是私人投资者的情形,在其所持股的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或业绩显著下降的情况下禁止减持。鼓励大股东从公司经营盈利分红中实现投资收益,适当降低股票投资分红所得税,以此鼓励大股东专心企业经营。
2.对持有流通股比例5%以上的二级市场持股人,密切监控,在其所持股票半个月内非因为业绩显著改善导致股价涨幅在50%以上情况下,从涨幅触及50%的交易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其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最大限度抑制市场对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的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