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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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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是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增长,犯罪低龄化、作案手法成人化、团伙化,以及犯罪类型多元化特征日趋凸显,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犯罪的高发群体,也严峻考验着我市社会治安管控态势,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刻不容缓。

  一、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2010年至2012年,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涉及20多个,主要涉及的罪名有:(1)抢劫,占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5.75%;(2)盗窃,占案件总数的28.01%;(3)故意伤害,占案件总数的15.72%;(4)抢夺,占案件总数的4.55%;(5)强奸,占案件总数的3.07%,其他罪名还包括贩卖毒品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绑架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占案件总数的12.90%。

   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两大类型的犯罪比例共计为87.10%,侵犯财产罪高居首位,侵犯财产罪中仅“两抢一盗”三种犯罪比例已高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8.31%;侵犯人身权利罪位居次席,仅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已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8.79%。

  (二)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及量刑情况

  2010年至2012年中山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约占该三年刑事案件总数的7%,其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占该三年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59.19%,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占38.74%,免于刑事处罚的占2.06%。

   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和免予刑事处罚比例合计超过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40%,非监禁刑的适用明显得到了加强。

  (三)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流动人口犯罪所占比例大。由于我市处于珠三角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城市,流动人口多,因此,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比较大。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人口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7.3%,2011年为87.71%,2012年为90.95%。

  我市未成年流动人口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已经占未成年犯罪人的绝大多数。

  2.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下,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使他们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容易受到诱导走上犯罪道路。经统计,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未成年犯罪人员中达到高中文化占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总数的2.44%,初中文化占63.51%,小学文化占34.05%。未成年犯罪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高达97.56%。其中案发时仍是在校学生的有20多人,占2.63%。

  3.团伙犯罪现象较多。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因此,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人数较多,而且作案频率高,活动范围广,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经统计,三年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包括与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案件占47.30%,差不多占了一半。

  4.再次作案问题不容忽视。被法院判刑后再次犯罪的占2.91%。犯罪年龄越小、心理伤害越大,犯罪惯性越难改变,再犯率也会越高,也就越难矫正。屡教不改,多次犯罪,不能很好地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再犯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5.少数民族青少年违法犯罪尚存隐患。主要表现为新疆籍维吾尔族青少年违法犯罪,在2006-2008年期间比较猖獗,近年来通过轮番打击有所收敛,但仍时有发案,尚存隐患。从犯罪规律特点来看,该类人群主要在我市石岐区、西区等城区人流密集的区域从事扒窃犯罪,作案过程中,由成年人或年龄较大的成员物色对象、放哨、指挥及监视低龄同伙行动,并向幕后人员汇报情况,低龄同伙则按指示伺机作案。而且在打击处理过程中,这类人员常常通过自残等制造事端的方式逃避打击,如果处置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不稳定”苗头隐患。

  二、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的影响

  人不但具有自然属性,更为重要的是具有社会属性。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环境虽然相对单纯,但同样是在社会环境中成长,当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大气候各种正负能量的影响。

  1.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思潮闪亮登场,诸多社会亚文化,如暴力、色情、黑恶势力,功利主义、享乐主义,读书无用论,仇官、仇富等内容充斥着报刊、电视和网络等传统与现代文化载体。这样一些蕴含着大量负能量的社会亚文化对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分析、判断、辨别认知能力都不强的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往往会导致他们迷失方向。

  2.公共服务的不均衡。我市秉承包容增长与共建共享理念,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工作,在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和促进就业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流动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市,由于户籍制度的现实影响及公共资源的稀缺属性,我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职业培训、就业等公共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些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在欲望与现实的差距不断加剧时,一些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很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产生心理落差,容易滋生犯罪念头。

  3.社会交往的影响。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从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前社会交往来看,80%以上的有交往过违法犯罪劣迹的朋友。如果在初次作案得手后,侥幸心理便进一步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不劳而获的欲求。甚至有的犯罪未成年人受成年犯罪人员交叉感染的影响,集多种坏习气于一身,释放后以老带新,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将其引入犯罪的深渊。

  4. 预警防控不到位。我市发生的未成年人侵财案件和暴力犯罪案件中,大多发生在街面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有的连续多次作案,但预警防控却跟不上步伐。此外,未成年人喜欢聚集的网吧、酒吧、游戏厅、溜冰场等重点复杂部位也长期得不到深入的监控,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二)学校教育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应试教育模式,这种模式的弊大于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创造力,也影响着民族的素质和未来的竞争力。

  1.教育理念的偏差。多年来学校教育偏重知识教育,而忽视了品德能力教育,即忽视了基本道德修养及法治观念的培养引导和学习思维方法、为人处事方法、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使得某些青少年流入社会,不但缺乏足够的基础知识和劳动技能,认知水平和辨析能力相对较弱,缺乏生存竞争力,导致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个人的不理性消费观念又导致入不敷出的情况经常出现。

  在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未成年人占了47.6%,由于近年来教育成本居高不下,而且大学生就业率没有相应的提升,一些本地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经济能力有限,支付不起相应的费用,或者认为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而不愿支付教育费用,造成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连九年制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而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仅有极少数,加之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法制观念淡泊,极易通过盗、抢等手段进行“犯罪式自救”,甚至有的为了钱财受人唆使,成为护赌、讨债、代人打架的工具。

  2.教育环境的影响。尽管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在倡导学生全面发展,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素质教育的推进并没有有效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价体系以及学校对学生的评价还是以学习成绩好坏为标准,只要学习成绩差,其他方面就很难得到肯定,甚至有的学校、教师为了提高升学率,视差生为包袱。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孩子自暴自弃、没有自信、看不到希望,从而讨厌上课、厌恶学习,喜欢去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消磨时间、寻求刺激和安慰,进而在沉沦中不能自拔,越走越远。

  (三)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是孩子最早的启蒙老师。通过抽样调查我市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因家庭原因导致违法犯罪的近90%。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 父母关系失和。2011年,广东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单亲、继亲、婚姻动荡家庭的占57.9%。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周连清教授的一则调查数据显示,父母关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是父母关系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不犯罪的比值的7.45倍。

  2. 父母自身不良行为的影响。子不教父之过,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的父母自私自利,喜欢贪图小便宜,甚至具有小偷小摸行为;有些父母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酗洒、吸毒;有的触犯刑律,他们的不洁身自好,给孩子带来了极坏影响。

  3.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父母对孩子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教育方法。经常采用打骂、体罚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这种方法极易使未成年人产生恐惧心理和对抗心理,形成心理隔阂和暴力倾向,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

  4. 过分溺爱。在计划生育政策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中,一些父母往往以独生子女为中心,使得一些孩子娇生惯养,好吃懒做,缺少对他人的包容和理解,不能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例如在我市黄某等系列盗窃案中,15岁的黄某随同父母到我市打工,后来在他人的教唆引诱下开始犯案,分局抓获并通知其父母后,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无原则地袒护和溺爱,结果助长了犯罪的嚣张气焰,导致其疯狂作案达20多起。

  5. 放任不管。部分家庭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或由家政人员代管,老人和家政人员往往只能在生活上照顾和代管,而很难对孩子进行思想教育,与孩子进行思想交流。

 

【办法】

 

   一、压缩青少年犯罪的滋生空间

  犯罪是社会管理的成本,社会管理不善,成本就得增高。尤其是在当前我市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比例相当的情况下,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对压缩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重要。

  1.加大力度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首先,狠抓社会亚文化的源头治理。公安、文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净化报刊、荧屏、声频,严禁黄金时段播出不适合未成年人的节目,依法整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广告。要结合校园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取缔“黑网吧”和变相经营网吧,严厉整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行动,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查缴和封堵不健康的出版物及游戏软件产品。在全市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以及其它一切不适于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其次,加强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监管。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全市性网络媒体淫秽色情、暴力凶杀等信息的专项治理。推广运用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网吧视频监管与实名登记系统等,强化技防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跟踪研究3G时代移动通信和互联网融合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技术封堵和处置能力,遏止淫秽色情信息在新一代手机上的传播。

  2.提升公共服务,加速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政府应当在制度安排、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本着信任、互惠、合作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需求,大力倡导平等和谐的社会氛围,积极帮助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摆脱游离的社会处境,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一方面,通过采取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医疗保障,低收入家庭政策优惠,临时困难救济等有效措施,切实改善流动人口生存环境。另一方面,组织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外来务工者清楚地知道哪些培训机会以及如何参加,不断拓展其生存技能和就业渠道。此外,要注重人文关怀,多渠道了解新生代外来务工者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增建文化设施,开展外来人口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让其在精神上得到享受,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二、切实改进学校教育

  据有关统计,2009年,我市义务教育段在校学生约34万,其中非本市户籍学生达16.4万,占全市在校生比例的48.3%。面对这么庞大的群体,要构筑好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教育理念。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在思想道德情操、科学文化知识、身体和心理素质、劳动和生活技能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宗旨,从根本上改变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智育和少数学生教育的不正常现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劳动观、审美观,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的能力。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要适时指出,因人施策帮教,尤其是对厌学、逃学、辍学青少年,要做好说服工作,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加强法制教育。目前虽然我市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但广度和深度有限,必须在教育形式上有所突破,比如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参观法制展览等,提高道德法制教育效果;学校与政法机关密切配合,聘请社区民警、检察官、法官以案说法,广泛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同时,依托市看守所,开辟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在押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寓法制教育于知识学习,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缺陷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校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的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

  4.关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2010年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试行情况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市流动人口有120万,有子女且全部或部分随住本地的占56.3%,这其中有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的超过九成。要解决这个难题,首先,流出地政府部门要增强留守儿童教育的责任意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流动人口子女流动就学。其次,流入地政府要鼓励发展以流动人口子女为服务对象的民办学校,保障师资质量,缩小与公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差距。在此基础上,继续大力推行“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随行卡”登记管理制度,让更多的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此举既能展现“创新、博爱、包容、和谐”的中山人精神,又能从受教育层面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积极改善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从我市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绝大部分家庭对子女教育的觉悟意识明显增强,家庭教育也比较成功。但对于前面已经阐述过的“问题家庭”,应当改善成长环境,强化家庭教育,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首先,要改善家庭环境。父母应当重视巩固家庭结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保持良好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的稳定。其次,要改善家庭关系。一要改善夫妻关系,二要改善父母同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沟通,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第三,要强化家庭管理。父母应当注重科学的家庭管理和家庭教育,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但必须是科学的,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不能起到预期效果,可能还会起反作用,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因此,无论是正面的鼓励、引导,还是反面的批评、教育,都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

  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特别关心和帮助。对受过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父母和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鼓励其重新树立自信心,尽快走上正轨。

  四、坚持打防结合,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1.坚持以“打”开路。针对未成年人杀人、抢劫、强奸、恐吓勒索等暴力犯罪,决不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对惯犯、累犯和团伙犯罪的组织者、骨干人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突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手段,要及时宣传揭露并严厉打击。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出租屋、网吧、游戏厅、酒吧等治安混乱区域的动态管控和严厉整治。通过打击惩处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有效遏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思想苗头。

  2.注重以“防”为主。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青少年,以及偶犯、从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积极做好教育工作,尽一切可能预防和制止犯罪,做到防范于未然。对于确有违法犯罪前兆或趋势的重点未成年人、边缘未成年人,依托公安“大情报”系统,将其列为高危人群进行动态管控,社区民警定期进行谈话和教育引导,努力矫正其不良行为。

  3.强调以“稳”为旨。针对我市少数民族尤其是新疆籍流动人口犯罪突出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涉疆问题无小事”的大局观念,建立事前高度预警、事中妥善处理、事后巩固提高的应对机制。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政权力量对该类犯罪的威慑作用。同时,与流出地政府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完善救援遣送机制。并建议由省公安厅与省民政厅沟通协调,指定一家涉疆涉维救助站负责接收涉疆救助对象,全省各地路面警力可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维族人员送至指定救助站,再由救助站统一遣送回原籍或父母身边。

  五、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1.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办案机构。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办理的规定,参照外省市经验,建立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检察科(室),成立“少年法庭”,配置亲和力强、善于沟通的干警专责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同时,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亲情会见、圆桌法庭等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先进性予以明确,形成制度和模式,广为推广。

  2.减少对未成年犯不必要的羁押。加大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的力度,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通过跟进社区矫正、开展回访帮教,促进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重罪案件,判决前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批捕、起诉和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尽量缩短羁押时间。

  3.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犯的保护作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宽严有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未成年人实行相对不诉,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

  4.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作出原则性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落实未成年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程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人日后就业、升学的影响,使其在接受法律惩治和教育后尽快回归社会。

  6.以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为契机,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意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力度,通过普法进校园、普法进课堂、普法近社区等形式,通过邀请未成年人旁听刑事案件审理、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咨询、推广检校(检察机关与学校)共建,法官、检察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官、检察官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等方式,确保普法取得实效。

  未成年人犯罪控制和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建立长期、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探讨问题、密切合作,共同构筑起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

文章分类: 提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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