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社会和谐首先是利益的和谐,而我国目前利益失调的主要表现就是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 弱势群体是由于具有某些障碍以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和能力,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共同体。 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从总体角度来看,弱势群体的出现有生理和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两方面原因。人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解体。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
目前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的几个部分构成的:
第一,贫困的农村人口。近年来,中山通过“农转城”及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已保障了大部分的农村居民生活、生存权利。但尚有部分的连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都买不起的贫困人口,每天都继续在面对生活和生存。
第二,进人城市的农民工。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他们虽然是居住在城市,工作在城市之中,但在制度上他们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而在工作场所中,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里人所不愿从事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第二,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三,工资经常被拖欠。
第三,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与农民相比,这个贫困群体有一些独特的特征。第一,农民还有自己的一块土地.即使缺少现金收人,吃饭的问题还可以自己解决。而城市中的居民没有这块土地,当现金性收人断绝的时候,可能连吃饭都成为问题。第二,普遍贫困是农民所处的基本环境,在农村中缺少贫富差别的刺激;而在城市中,贫富差别以极为鲜明的状态存在着,不时对城市中的贫困群体产生强烈的刺激。第三,城市中生活费用高,且缺少弹性。
第四,生理上有缺陷的残疾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因此说,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对今后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办 法
一是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弱势群体承受着各方面的压力,其经济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环境承受力的脆弱性特征明显。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除了弱势群体自身应该自立自强、社会应该给予他们广泛支持外,政府应起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帮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政府责无旁贷,要切实履行职责。
二是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我市弱势群体问题也是长期积累形成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当前,要推进市内扶贫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等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要重视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等困难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制度,满足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需要。
三是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多元筹措的投入机制、经常救助的帮扶机制、严格约束的落实机制,形成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帮扶弱势群体的工作格局。
四是注重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帮扶弱势群体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加强领导,更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要广泛宣传发动,在社会上积极倡导扶弱济困、相互关爱的良好风尚,大力宣传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让更多的人了解法规,熟悉政策,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帮助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良好局面。
五是积极推行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行积分入户、入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在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关注残疾人的需求,推行设施的无障碍化。在就业等方面给弱势群体以支持和保障。
六是建立政府与弱势群体的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等现象不时发生。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防止其成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首先,各级党政部门在工作中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要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群体,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提案人、撰写人:科技二支部 黄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