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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退休后再就业老人的劳务关系纳入劳动部门管理范围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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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劳动法出于保护人们退休权力的动机规定已签署劳动合同的人们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以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也正是基于这种规定,劳动部门对年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们发生的劳务纠纷不予处理。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造就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这个群体中的部分人为了继续获得收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仍然以某种形式保持着劳动者的身份,维持着劳务关系,城镇居民中也有部分人为了获得收入或者因为社会需要在达到退休年后,仍然留在劳动者队伍中。

   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显现,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逐渐上升,劳动力紧缺的状况将日加严峻,对于工业化程度领先全国的中山市,劳动力紧缺已经成为制约中山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解决中山劳动力紧缺的对策一方面是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劳动节约型产业,另一方面是制定有效政策吸引并留住外来的劳动力。

   人口老龄化将使得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重新回到劳动者队伍,退休再就业人群将成为一股越来越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有关退休再就业人群的劳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劳动部门对年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们发生的劳务纠纷不予处理的做法使得退休再就业人群的劳动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很难得到保护,大大打击了他们继续参加劳动的积极性,损害社会公平。

 

办  法

 

   1.将退休再就业群体的劳务关系纳入劳动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动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为发生纠纷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帮助;

   2.加大宣传力度,要求使用退休再就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同退休再就业的雇员签订权责明确的劳务合同。

     (提案人:体育支部   林德志   撰写人:中山学院支部   钟生根)

文章分类: 提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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