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在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断上涨的今天,向贫困人士提供医疗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享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解决人民群众就医难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
一、中山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
1、现行的医疗救助主要方式为: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金制度。城乡低保居村民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月可按低保标准的14%为限额报销,在遇到重大疾病、住院等情况时,还可申请特殊医疗救助金。二是建立济困助医制度。从2004年开始中山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减免费用形式救助有需要病患者。三是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近年来中山市通过财政资金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居村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支付部分。四是设置医疗困难专项救助金。现阶段由政府财政安排资金设有医疗困难专项救助的有民政、教育、红会、卫生、社保等多个政府工作部门,资金数额每年不少于1600万元。
2、实施效果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发放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387万元,救助低保对象7900多人次。同时还采取临时困难救济金形式对患危重病、发生突发意外等情况的低保、低收入对象给予临时救助,上半年全市共发放临时困难救济金244万元,救助7800多人次。(资料来源:2011年09月14日中山日报)
二、中山市低收入人群的健康与医疗消费需求
中山市低收入人群的健康与医疗消费有以下特点。
1、低收入人士的卫生服务需要率低于普通人群。但就人群内部比较而言,乡镇的需要率大于城区,也就是说,当前乡镇低收入人士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是被压抑了的,一旦有机会释放要比城区的需要大。
2、低收入人士的卫生服务需求量低于普通人群,但个人医疗负担很大,影响他们享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可及性。低收入人群的年住院率低于普通人群,尤其是城区的低收入人群住院率只是普通人群的2/3;但是,乡镇人口的住院率高于城区人口。 应该住院而未住院的原因都是缘于经济支付能力不足。收入等级越低比例越大,乡镇比城区的比例高。
居民自己支付的总费用占住院总医疗费用的比重很大,乡镇患者的自付费用比例更高。
办 法
1、慎重制定救助对象的标准。从操作层面讲,宜将政策目标锁定在以下方面:1、通过救助机制使无缴费能力和无保障计划的人可以进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化解“因贫弃医”和“因贫缺保”;2、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未能有效彻底保障,个人负担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50%的重症大病人员给予再补助,化解“因病致穷”和“因病返贫”。一是资助低保、低收入人员。二是资助困难边缘人群。三是对已参保(或公费医疗)但医疗费用自负额过大影响了基本生活的重症大病患者进行“二次资助”。包括:(1)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减少因病致贫的家庭数量。(2)靠本救助基金资助参保的“无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有可能小病住院时连小额度的自负医疗费都无力解决,还需要救助基金再次给予二次资助。四是资助因重病就医自负医疗费用过大以至于影响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当前,我市大多数人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或新毕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外来工等,他们本人没有收入或只有很低的收入,且较少积蓄和固定资产,一旦患病,本人没有经济实力抵御风险,依赖家庭帮助。如果家庭经济困难,他们的医疗费用就没有保障,这些人中患重病的,往往需要大额度的资助。他们主要是年轻人,可对社会做多年的贡献,对他们的救助,最具社会效益。
2、慎重制定救助待遇标准的设置。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宗旨,是帮助低收入的居民减轻疾病的经济负担,保障贫困人口健康。医疗救助的目标和分担医疗费用风险的医疗保险的目标有着原则性的差异,实施医疗救助不是提高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也不是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而是重在帮助困难群众在有需要的时候适当使用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他们使用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因此,医疗救助待遇的标准不应该强调“费用越大得到的补助比例越高”的保险待遇原则,而应该体现“不同的困难给与不同救助” 的精神,分类实施救助。并且,医疗救助的待遇不宜高于当地普通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就是说,城镇医疗救助待遇不宜高于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待遇,农村医疗救助待遇不宜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
3、设立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建议把限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4、实行救助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凭个人身份类别证件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由定点医院填写“医疗救助人员入院通知书”报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分担标准直接和定点医院结算,无需患者先行垫支。
(提案人:直属支部 苏荣昌 撰写人:石岐中学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