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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球: 完善金融创新,推动科创与金融的融合发展

发表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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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依靠科技创新。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与科创产业融合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金融与科创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科技型企业早期盈利波动较大,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且大量属于中小微企业,缺乏传统抵押品,其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匹配度较低,目前,我国金融与科创产业的融合发展程度还不高。

1.银行信贷模式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错配

银行融资仍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体,也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商业银行信贷融资需要房地产、设备等标准抵押物,而科技型企业核心资产是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资产。技术发明会不断更新换代,价值存在灭失的风险,使得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类信贷产品存在顾虑。同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大,研发过程和成果难以监控,成果转化周期也难以估算,风险难于预判。银行在科技领域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对科技产品前景、企业市场竞争力较难把握,普遍对科技型企业授信较为审慎。有前景、成果转换后有高增长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也难以得到很好的金融支持。

2.知识产权融资评估难变现难问题尚未突破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首次突破4000亿元,其中70.5%为中小微企业。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2.01万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占增量贷款1.25%,如按344.21万亿存量融资规模考虑,仅占0.1%。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部分商业银行总行推出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与科创型企业融资需求契合度低,而且风险处置缺少抓手,因此下属各级经营行的推广持谨慎态度。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内部对科技创新前沿产业的分析力量也有限,因此出台的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措施不多,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风险缓释机制尚未形成,难以调动银行积极性。从知识产权变现能力来看,目前,缺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标准流程不统一,致使评估价值各异;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制约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变现能力。

3.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管理考核制度还需完善

为激发银行一线员工积极性,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对科技金融业务设置差异化制度安排。但在执行落地过程中,尚未形成针对科技金融的尽职免责机制,各基层行理解程度、落实程度不一,对于尽职免责标准不一、尺度难把握,基本没能落实。一线员工和信贷客户经理仍是不良贷款风险问责的主要对象,由于科创型企业跟普通小微企业同等考核,未能有效调动客户经理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关注。

4.商业银行无法进行股权投资形成收益和风险错配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经营特性是高风险高成长,债权融资只能收取固定的贷款利息,银行承担了科创企业初创期的高风险,但享受不到产业化后的高收益。这种收益和风险的错配,形成了银行对科创企业的谨慎支持。2016年全国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经过六年探索,业务开展仍然十分有限,未能很好地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热情。一方面,内部投贷联动尚未突破,已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主要适用于获准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银行,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禁止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性和权益性的投资,因此,由于无法对员工股权投资类个人贷款进行支持,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计划难以实施。

二、金融与科创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银行落实支持科创的尽职免责机制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窗口指导,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总行出台科创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考核机制,对科创型企业贷款的不良追责落实尽职免责,让一线客户经理敢于开展科技金融信贷业务;同时提高对科创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让基层经营行敢于开拓科创企业贷款业务。单独核定科创信贷投放额度,参考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的考核办法,对于科技创新类企业贷款投放单列考核,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科创产业。

2.建立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创企业的信贷投放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本地重点科创企业名录库,对于名录库企业通过财政出资建立贷款风险资金池,或通过政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建立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与银行共担名录库企业的信贷风险,鼓励银行加大对名录库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杠杆引导,鼓励商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推出更多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从传统重抵押、重担保的授信模式向更加注重企业资信状况、交易数据、资金流向、供应链等多维度全景式授信,增加多元化信贷供给。

3.加强数据共享,增加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的了解和信任

持续推进科创企业涉企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共享,推动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运用,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创新企业的精准画像、研发和成果转换过程的精准监测,消除银行和科创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让银行机构通过客观数据增强对科创企业的了解和信心,加大信贷投放。推动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业务与生产生活场景深度融合,提升科创金融的下沉深度、覆盖广度。通过企业经营数据和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简化银行贷后管理的流程和难度,降低银行贷后管理的人力成本,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

4.探索股权投资提升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

降低商业银行成立基金的门槛,简化商业银行成立基金的手续,鼓励更多商业银行拓展资管业务,成立支持科技创新的公募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及其基金子公司的投贷联动,让商业银行在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承担高风险的同时,可以享有科技型企业成长后带来的高收益,做到收益和风险平衡,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创企业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类贷款,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将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的经营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5.建立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成为标准的融资抵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打通知识产权的供需两端,通过同类交易的市场定价,形成知识产权公允的定价和评估机制;同时通过活跃的市场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逐步成为银行融资的标准抵质押品。二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建立权威的登记中心。三是推动上述市场、中心数据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税务等政务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探索基于技术资产评估、交易鉴证、处置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引入合作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的保值增信。

6.建立引导基金,携手社会资本打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

推广深圳经验,建立覆盖天使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各阶段接续的创新投资体系,推进科创金融加快发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市级引导基金推动形成创投“集聚圈”。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初创企业跨越科创“死亡之谷”,成立由财政全额出资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承担“劣后”风险的同时,将超额收益全部让渡给其他合伙人,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关注;针对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设立天使、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并购基金等投融资体系,助力科技型企业从初创到上市做大的每一环节,促进金融与科创产业融合发展。

(该论文获2023年第九届民盟经济论坛优秀论文,执笔人:黄振球)


2023.6 黄振球主委撰写的论文《完善金融创新,推动科创与金融的融合发展》获评为第九届民盟经济论坛





 

 


文章分类: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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