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山市委员会 高婷姝
编者按:本文参加2018年民盟科技论坛征文,荣获优秀论文奖,现全文登载以飨读者。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从高新技术企业(下简称高企)的定义,以及近年来国家政策的不断更新的侧重点来看,高企对企业的引导意义在于:
(一)两个转化
政策鼓励的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体现在两个转化:一是研发投入转化为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实际上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本身就要不断投入新产品开发,不断改进工艺流程,不断提升技术含量等;但是一味的投入也不符合企业生存发展的现实,必须要有研发成果,并且,这些成果要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收益,研究开发的付出才符合本意。从这两个转化来看,国家政策层面对企业创新的鼓励和引导,可谓用心良苦。
(二)鼓励持续
申报高企,从申报当年往前看三年的研发投入和转化,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起至申报当时至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从2016年开始,取消终身有效复审制,将复审改为再认定,对企业研发能力的持续性的强调更是可见一斑。
(三)强调自主性
最新政策调整,删除了申报高企对科技人员学历的要求,直接放宽了高企申报的参与主体受众面,企业的技术力量原本就是由在生产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的老员工作为中间力量,而这批人员学历一般不高;新进来的大学生们又往往在办公室工作,对产品和市场需要的研发提升短时间内不能准确把控,所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占30%以上,客观上造成了:要么就是研发人员隐姓埋名,要么就是材料资历不足不能申报。调整后对基层研发的提升力度非常之大。
(四)减轻纳税负担
高企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加计扣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以进一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应纳税额。(2018年更新,由加计150%,改为175%。)
2、加计扣除五年内可结转补亏
研发费由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五年之内按规定弥补。
3、研发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
4、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一)用辅助帐作为申报依据的偏差
在企业第一次申报高企资质时,可以采用研发费辅助帐作为申报依据,也就是关于研发费的核算,可以不需要事先归集,经过准确的分配在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只需要用excel表格,把申报前三年各个研发项目的投入,从主体帐套的各个科目中采集出来即可。在这种情况下,表格作为申报材料之一,以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的审计报告的依据之一,都足以被采纳使用,因为此时企业税前扣除的研发费金额没有纳入到管理费用中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是非首次申报,前三年的研发费已经被费用化或者资本化,资本化的部分也随着摊销进入了成本或费用,这时再用辅助帐归集研发支出,就会出现辅助帐中的研发支出,包括了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两个部分,无法核实研发支出在主体帐套的来和去,也就无法对应到“两个转化”中去,所以研发支出的占比是否达标,再以辅助帐作为依据,就会有出有入,不尽准确。
(二)要求管理费用-研发费,与企业申报研发比例的研发支出金额一致
企业在汇算清缴填制的报表中的研发费,是费用化至管理费用的金额;而企业申报研发支出立项填写的金额,是为此研发投入的费用的总额,由于研究开发期间不一定在当年的12月31日全部截止,也就无法在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间内,确定是否需要全部费用化。而要求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和企业申报的符合高企比例的研发支出一致,也就是要求企业在12月31日做为最终的截止日期,把没有研究出成果的投入项目,全部停掉,费用化。而在实际的研究和开发阶段,企业难以判断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也是常理。这样要求看似勾稽关系严谨,实际难免让企业为难。
(三)申报条件和处罚条件不统一
在高企申报条件中,有四个关键性指标:知识产权、两个转化、成长性、组织管理能力。但是在罚则中,认定的四个取消资质的指标:虚假信息、偷税骗税、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在某种意义上说,上述四个指标确实是该罚该责,然而与取消资质的那个资质,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获取资质的四个条件,和取缔资质的四个事件之间,没有逻辑传承,也没有因果必然,不仅给企业带来困惑,也会使得高企这个本身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赋予对象,陷入了意想不到的危险当中。
案例:
2011年3月17日,紫金矿业(0289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日前收到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取消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因公司下属紫金山金铜矿某厂于去年7月3日和7月16日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决定从2010年7月3日起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上例中,企业因为污染事故被取消高新资质,但是认定指标中,没有对认定期间内的污染事故纳入考核,让企业产生“考的都是老师划重点之外”的苦恼。
(四)用历史数据提前发放一个减税资质,减税后再审验,如果不符,再取消资质并补税和补缴滞纳金。
案例:
2011年9月29日公告,杭州贝因美公司收到杭州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认定贝因美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由于不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2009年税款5892.7万元。
2011年9月,系审计署核查浙江国税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随后由杭州滨江区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贝因美补税;2012年5月,则是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裁撤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通过浙科发文件的下发,催缴公司补税。
贝因美(002570) 2012年5月23日公告,公司收到《通知》,认定公司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将于5月30日前补缴税款2785.26万元。
上例中,贝因美的研发费归集是从稽查当期向前推算,取消资质之后,先后两次补缴税额将近9000万元。一般来讲,企业对整体的纳税是有一个预算或者说筹划,在认为能够获得低税率的时候,会相应放宽,但是处罚后,不仅要补税,还要补回三年的滞纳金,相当于计划无效,且赔上了双份,对企业来说,是无奈,也是负担。调转思路,如果我们的高企,是先给资质,然后看资质当年及之后的期间的资质延续能力,符合就给退所得税,对企业是否更有利,更有规划,更有引导性呢?况且,默认的高企资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然后又并没有在获取资质的同时给予企业以明确的指引,令企业防不胜防。
(五)加计扣除和申报条件细节上有出入,形成了风险敞口给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简单理解,申报高企,可以使用研发费辅助帐,但是加计扣除,必须设置研发费专账核算。企业无疑面对两套标准,一时之间顾此失彼。
另外,对于申报条件和加计扣除条件,也存在细节差别,比方说,虽然同样都是可归集的研发费类别有八大项,但是,其他费用科目,申报要求不高于20%,而加计扣除要求不高于10%;也就是说,就算申报的条件符合了,也有可能因为细节差别未留意,而无法获取加计扣除。
但是,企业并不是先成为高企,才可以加计扣除,而是先投入了研发支出,再申报高企资质;所以,企业的研发投入没有让企业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条款,反而变成了一种负担,即使做了大量的研发投入,也不敢采用加计扣除;甚至在取得了高企资质之后,也自动放弃这一优惠,实际上,加计扣除可节税的金额不小,堪比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实在可惜。
(一)不敢用低税率
(二)不敢加计扣除
(三)不敢申报高企
综合上文所述,企业做了研发投入之后,不敢做加计扣除;归集了研发费用之后,不敢申报高企;获取了高企资质之后,不敢使用低税率。这一系列的担心,使得国家政策给予企业的创新的鼓励,税收的减免,都大打折扣。
而已经获取了高企资质的企业,不用低税率,不加计扣除,以为“不占便宜”就不会出问题的这一大部分群体,也正在面临一个大大的窘境:多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书面或者以培训会等方式下达了通知:不用低税率、不加计扣除,就要被查帐。
这让企业如何是好呢?
明明是国家政策一片好心,想要鼓励、引导企业多创新、多改进、多拿知识产权,想要给企业减税、让利,减轻企业负担,却兜兜转转,变成了陷阱,成为了企业难以脱离的茧。因为,由于第四年申报前三年历史数据拿后三年资质的制度,使得企业连中途“逃跑”的机会都没有,只能不停的处在这个轮回当中,迷茫又无助。
(一)数规合一、联动和协调
资质跟税收优惠有关,就需要科技局和税务局统一认定口径,怎么认定,就怎么稽查;处罚跟环保、质量等有关,就在认定之初,就把这些指标列进去,让企业有法可依,心中有数。
而对高企的稽查,目前是以税局查账查税为主线,找出不符合研发费各项指标比例的线索,也比较单一。
建议:各个相关的部门列出全维度的检查指标,这套指标也就是申报资质的认定指标,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联结联动,以服务的心态,实现高企政策数规合一的模式。
(二)成立后高企服务中心
目前对于高企以及研发费的政策,申报口解读申报口径,税局解读避税口径,其他方面,很少解读。甚而有的地方经信局或者科技局对企业提出要求之后,直言税务部分不在范围,请咨询税务部门,让企业自行融合各个部门的法条法规。这是要学生不听课,自学,还必须要考满分的么?
建议:成立后高企服务中心,让投入——研发——成果——申报——税收——管理——处罚——延续——……整个线条形成唯一的出口,对企业宣讲政策、融会贯通,立体式辅导,立体式司法,立体式带动发展。
(三)辅导和检查并行
尽管如上所述有诸多客观原因,也不乏有些企业趁乱而入,获取了资质。我在与大中型企业主交流的过程中曾经问到,为何不申报高企,可以有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的。答曰:看看身边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不屑与之为伍。
建议:建立高企循环稽查机制,用辅导和检查并行的方式,一方面肃清群体中不符资质的部分,一方面帮助真正有研发意愿和能力的企业成为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规范申报中介
可以说,目前高企的混乱和迷茫,与参差不齐的申报中介不无关系。申报中介事后收费较多,以申报成功为利益获取点,所以对于研发支出的实际效果,税务风险,认定和处罚之间的关联等,不甚关心。
建议:规范申报中介,给予一定的门槛,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资质,才可以辅导企业做创新以及研发相关工作规划。这对政策落实、企业发展、创新和安全,都有莫大的益处。
无论是鼓励还是迫使,是引导还是强制,创新的前端从技术改进开始,后端无疑是能够为企业带来切实的收益。我们的鼓励创新,应追根溯源,向两端延伸,促使企业内生发展,可持续发展。
(六)打开国门走出去
创新不是奇思妙想,需要深入思考,结合实践,更需要开拓眼界,旁征博引。而广大中小企业限于成本,限于地域,限于各种,只能闷头苦干,或者取巧模仿。而我们的引导职能,或许可以从外面获取更多的灵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
8.《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10.《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