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山市委会 张 华、夏建军、段亚平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和实践出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是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民主的根本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新时期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和要事。如何有效推进这一建设,是当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 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历程及现实困境
(一)协商民主建设的历程。
回首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协商民主建设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直是同步共振、相互促进。期间,有高潮也有低谷,有迷茫也有执着,始终在曲折的历史长河中坚定前行。
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作为协商民主的自觉性探索并将协商民主理念运用于政权建设的实践。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在1948年发布“五一”口号,奠定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胜利召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广泛协商,协商民主尝试了成功。可以说,协商民主这一新兴事物当时在我国神州大地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
然而,新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总要历经曲折。1953年毛泽东和梁漱溟的那场“雅量”之争、1957年“反右”运动扩大化以及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我国无政府主义泛滥,知识分子自我圈禁,惶惶然不知所措,人民政协工作被迫停止,协商民主建设跌入历史的低谷。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创了中国各项事业竞相发展的新“春天”,多党合作优良传统犹如枯木逢春。之后,我国协商民主建设陆续在法律上、制度上、程序上得到确定和保障。2012年,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至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已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我国协商民主建设迎来了霞光满天的黄金期。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中所包涵的重要内涵,搭建的各类平台,形成的各项制度,在推进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公民民主素质、提升决策水平和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我国政治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协商民主建设的现实困境。
毋庸讳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虽取得重大进步,但总体上尚处于起始阶段,还有不少亟待摆脱的困境。主要表现为:
1.针对性不强。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构建相互尊重的平等权利、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法律、建立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加强协商民主监督等。任何一方面内容感觉都很重要,因而“手手都要抓,手手都不能软”,导致十个指头弹钢琴,协商民主建设重点不够明确。
除此以外,随着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在拓宽了协商民主参与渠道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的问题。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使公民非理性政治参与成为可能,随处可见网络政治参与的情绪化,形成参与的“多数人网络暴政”问题。此外,一些新闻媒体舆论宣传带有片面性,对协商民主共识宣传的多、差异宣传的少,务虚性的事情宣传的多、实际成果宣传的少,这种重“同”轻“异”、 重“虚”轻“实”的现象,导致社会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认识出现偏差,亦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突发性事件,若只是出一件就解决一件,就会使得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疲于奔命,往往会顾此失彼,摁了葫芦起了瓢。
有序政治参与所成立的前提就是参与主体是理性的人。若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则会大大限定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在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建设已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前提下,必须明确将着力培养公民的协商素养,不断提升公民的公共精神,大力倡导公共理性作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点,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2.实效性不高。十八大以后,我国学者围绕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和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等问题进行大量研究,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但目前的协商民主有关理论基本上是程序性的,是基于理想而非现实状况做出的思考。它难以将规范性的政治理论同实际的民主实践以及民主变革的真正可能性联系起来。
不少所谓的协商民主创新,往往表现出来的就是形式上的创新。而协商民主的议题和内容大多只是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非政治性内容,还没有涉及深刻的政治问题,范围不宽、深度不够。协商民主中“形式大过内容”的现象仍未得到扭转。在这种协商情境之下,参与协商的主体容易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有时对协商工作只能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在协商中或说些空话套话,或曲意迎合,很难取得实质性的协商成果。自然也就没有动力去提升自己的协商民主能力。
同时,由于普通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的渠道实际上的不畅通,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主要是党派、政协中的大多数社会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可能导致政治运作的低效率和协商民主向精英民主的蜕变。广大普通民众的参与热情无法调动,参与率无法提升,公民的协商民主能力因此难以得到整体和普遍性提升。
3.突破性不大。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更需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但在目前的协商民主建设中,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研究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层面上,实践中比较偏颇于制度、法律、社会氛围等协商民主外部环境的建设,而对参与协商的主体自身的能力、素养缺乏必要的关注。可以说,目前的协商民主建设缺乏有效抓手,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唯物辩证法中的内外因作用原理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由内外因作用原理可以看出,事物发展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内因和外因的积,即:结果=内因×外因。因此,我们认为,只有让协商民主的主体深刻意识到我国协商民主的价值和积极作用,才能成为推动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内在动力;只有实现主体的协商民主能力真正得以提升,才能在加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上,变被动为主动,由自发上升到自觉。
可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多面共进的综合工程,除了抓好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内容、协商民主形式等重要内容之外,协商能力的提高是进一步加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突破口。那个如何提高协商能力呢?在此,我们创生出一个“协商商”概念,借此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一个理论构想。
二、“协商商”的界定
(一)“协商”是什么?
《现代汉语词典》对“协商”一词的解释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就字面而言,“协”是协力、协同的意思,“商”是商量、商谈、商议的意思。从词义上看,“协商”一词隐含了两个基本假设:一是协商者之间有意见分歧,二是解决意见分歧的途径是共同商量。在人类的早期经验世界里,“协商”因为能较好地实现了解决人际冲突的目标,因为这个词具有很强的民间生活气息,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交往方式,也因此能很快融入日常生活之中,变成了一个普通的公共话语。
“协商民主”中的“协商”源自英文“deliberative”的翻译,据有关学者考证,“协商民主”传入中国之初,曾有过“商谈民主”“审议民主”的多种不同的译法。中央编译局陈家刚研究员最早采用了“协商民主”的译法,并在后来得到官方的认可。在陈家刚看来,“协商”最能反映“deliberative”的内涵: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自由开放的讨论;批判性审议;理性思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等等。显然,“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带有很浓的政治话语色彩。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协商”经历了一个从民间底层走向政治高层的过程,从公共话语到政治术语的蜕变,这样“协商”也就变成了具有特殊内涵的一个政治专有名词了。协商的主体,侧重指协商民主的实际参与者,或者个人个体,比如普通公民或政治精英,或者是集体个体,如政府、社会组织、党派等等。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强调了三点:一是拓宽协商渠道,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概括的五种渠道细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十种协商渠道。二是丰富协商类型,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三是建立健全协商方式,包括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方式。
(二)“协商商”是什么?
“协商商”由“智商”概念类比而来。智商是智力商数的简称,是心理学上用来表示儿童智力发展的评价指标之一,指的是智力年龄与实际年龄的比值,反映的是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我们知道“商数”是由数学概念引申而来的,它反映的是一种比值,但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已经将商数的“比值结果”逐步引申为一种“能力水平”,最明显的就是“情商”概念的提出。《企业管理学大辞典》对“情商”的解释是:“情绪智力的简称,是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彼得•萨罗维和约翰•梅耶最先提出的,反映一个人能力的新概念。”《后现代主义辞典》则直接这样表述:“所谓‘情商’,即情绪智力,是指一个人对自我感情的理解以及情绪控制的能力。”由此可见,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商数”理解为一种能力。
协商商当然也可以类似于“智商”用比值来表示,通过协商主体综合素质水平与一般协商主体的素质标准的比值来确定。但是我们以为,使用类似于“情商”的能力范畴来表示,似乎更能说明协商商的内涵。由此,根据协商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确切内涵,我们可以将“协商商”界定为:协商商(Deliberative Quotient,DQ),为“协商商数”的简称,指的是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社会生活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素质总和。
协商商的应用对象是“我国公民”。由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协商民主是我国独特、独有、独创的一种的民主形式,在这一特殊背景下,我们所说的“协商商”就具有一定的政权背景和国情特色,不同的政权背景和国情特色,其“协商商”的内涵是不一样,因此,我们将协商商的应用对象确定为“我国公民”。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协商民主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人,又可以是一个组织,但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其协商的最根本载体依然是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在根本上代表着协商的载体。这也是我们提出“协商商”的政治活动分析结果。
协商商的应用内容是“政治社会生活议题”。协商原本是一个民间词汇,至今依然在民间流通,因此,协商的内容是广泛多样的。为了便于与民间的话语内容相区别,根据协商的特殊政治色彩,我们将协商商的应用内容做出了政治性的规定。
协商商的应用属性是“素质总和”。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更是一种民主实践方式,无论是协商民主的主体、渠道,还是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都具有广泛性和丰富性的特点,这就必然要求协商要涉及多方面的素质,因此,我们把“素质总和”确定为协商商的应用属性。
三、协商商的基本内容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协商民主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在实践中运转起来,操练起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如何才能做到“真协商”呢?如何才能“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呢?如何才能“运转起来、操练起来”呢?除了必要的制度和条件保障之外,我们认为,提高公民协商商是最核心、最深层,也是最根本的内容。要提高协商商,必须先要了解协商商的基本内容。
基于公民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现实分析,我们认为,协商商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个核心和五种能力。
(一)一个核心:协商文化理解。
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差异在于文化,核心竞争力也在于文化。对于一个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公民来说,文化在深层次影响着其行为和言谈。提高协商商,最核心的在于加强公民对于协商文化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协商价值的认同。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创造了一个有别于自然的另一个自然,即“人化自然”,这就是社会。人类社会自诞生至今,各种矛盾、冲突、纷争、对立就一直存在,如何化解或消减各种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是人类社会一直思考的长期命题。经验和理性告诉人们,战争不是解决分歧的唯一方式,协商是解决分歧的另一种方式,而且是更重要的一种文明方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协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文明标志,是人类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在政治社会生活当中,公共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利益冲突是必然的,只有协商才是利益平衡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我们必须从这种高度和深度来认识协商的生存价值、精神价值和文明价值。
2. 协商观念的构筑。协商价值的认同,是构筑协商观念的基础;而协商观念的构筑,又是协商行为的先导。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党就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强调“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事实上,协商民主针对民主实现的各个环节,包括纵向上政府与公众的协商和横向上公众之间的协商。没有协商观念,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协商民主。
3. 协商精神的培植。独断是一种专制,合作是一种协商,协商是一种尊重的理性选择,也是一种民主方式。协商民主可以体现于不同领域和层面,在国际层面如联合国安理会的“大国一致”、欧盟治理过程的协商;在国家层面如我国的政治协商;在基层政权层面如温岭的民主恳谈;在自治领域如一些地方的社区议事会等,都蕴含着协商精神。作为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公民,必须要培植协商精神,要有良好的协商态度,不盛气凌人,不霸道专行,不唯我独尊。
总之,参与政治社会生活,依赖于一种公民素质,而协商价值认同、协商观念构筑、协商精神培植就是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只有良好深厚的协商文化,才能在根本上推动协商民主建设的进程。
(二)协商的五种能力。
协商质量源于协商能力,协商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行动力。民主的发展取决于协商,一个体制的协商程度越高,协商能力越强,那么它的民主性就越高。因此,协商不仅有助于政权的稳定与生存,而且还能极大地提高民主的质量。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中,协商能力的提高是一个突破口和生长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协商能力的发展比单方面追求协商的形式更具有价值。提高公民协商商,我们认为,要努力提高以下五种能力。
1. 政治把握能力。在协商商的话语系统中,协商是一个政治术语,与政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它关注公共领域议题,介入公共领域生活,寻解公共领域问题。协商商的突出体现就在于政治把握上。提高协商商,应当着力提高协商主体的政治敏感性、公共关注度、社会生活感应能力。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大至国家大政方针,小至地方社区,都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内容。没有政治把握的能力,就没有协商的议题,也就不存在协商。
2. 观察感受能力。雕塑大师罗丹讲过一句艺术名言:“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这当然谈的艺术创作的问题,但如果我们将其引入到政治协商生活中,则道理是一样。提高协商商,就是要提高眼睛“发现美”的能力。协商商高的人,往往能够并且善于在社会生活中察觉问题,感受到某种协商意义的存在和价值体现。没有这种观察感受能力,就容易成为协商的摆设,协商过程也容易成为过场。
3. 理性分析能力。协商民主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协商主体(公民)的理性贯穿于协商的整个过程,协商主体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参与对话、协商、讨论等各个环节,要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协商的终端。协商并不能离开自利而存在,它需要协商主体用理性的态度和分析的思维参与其中,在利益表达中超越自私主义的狭隘局限,在对话和讨论中避免情绪化的表达方式。没有理性参与的协商,往往只是个人感情的宣泄,没有分析到位的协商,也往往只是表象的堆砌。因此,提高协商商,不能缺失理性分析能力。
4. 倾听包容能力。意见分歧是协商的存在基础,从根本上来说,分歧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政治社会生活涵盖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因此,就协商而言,没有包容性,就没有真正的协商。协商是对话、讨论、商谈、沟通,这里就涉及协商主体的倾听和包容问题。提高协商商,必不可少要提高协商主体的倾听能力和包容能力。
5. 沟通表达能力。有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不代表就有了良好的协商。协商是双方甚至多方参与的活动,对于协商主体个人来说,这里就涉及沟通与表达的问题。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面越来越广,沟通也因此显得越来越重要。政治社会生活由于具有很强的公众性,其利益点也就异常复杂,对于协商主体来说,如何有效提高沟通和表达效果,显得尤为关键,因而也是协商商的重要内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如何使协商民主真正落实,切实“落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基层民主协商的工作重点,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大多是在基层发生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协商民主如果不从基层搞起来,就难显现出它的作用,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但就目前的相关文献显示,关于协商民主研究的话题,多为制度、内容、形式、渠道等,有关协商能力建设的研究,则相对匮乏。我们认为,在各行各业的发展建设中,人的因素是第一。推进协商民主建设,重中之重,应当归结为协商主体的建设,包括知识水平、能力素质、意识观念等等。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本文提出了“协商商”的概念,以一个核心和五种能力解读了其基本内容,但受篇幅所限,本文侧重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这个理论构想,至于如何提高协商商,包括如何建立健全协商制度、如何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如何培训协商主体,则是另一个重要话题,需另文阐述,也借此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2014年12月,此文被收录至《民盟广东省委2014年参政党理论研讨会论文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