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八条 盟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说明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配合组织核实,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胁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四)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办法规定的只有开除盟籍处分一个档次的,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盟员违犯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组织处理,经集体研究后免予纪律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纪律处分。对违纪盟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盟员有本办法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纪律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纪律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纪律处分;应当给予撤销盟内职务以下多个相同纪律处分的,可以在一个纪律处分期以上、多个纪律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纪律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及以上处分条款的,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盟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盟籍处分的,开除盟籍;应当给予其他处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盟章》规定注销其盟籍。
第十五条 违纪盟员在民盟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盟籍处分的,开除盟籍;应当给予其他处分的,作出违犯纪律的书面结论。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