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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盟风清】学习专栏(六)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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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盟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盟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民盟组织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盟员权利、职务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盟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或者开除盟籍处分。盟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盟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盟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的,应当对照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民盟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盟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盟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盟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盟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民盟组织应当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公众号)



文章分类: 纪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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