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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盟风清】学习专栏(七)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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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中共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以及民盟声誉的言论的;

(二)公开发表违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歪曲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历史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路线、方针、政策和民盟政治纪律要求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公众号)



文章分类: 纪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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