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隐瞒入盟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注销盟籍;对入盟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在盟内选举中进行违反《盟章》和民盟有关规定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盟章》和民盟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盟员条件的人发展为盟员,或者为非盟员出具盟员身份证明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盟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四)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五)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员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