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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盟风清】学习专栏(九)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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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调研活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三十五条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的;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留盟察看或者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盟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和违反民盟章程、纪律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盟籍处分。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公众号)



文章分类: 纪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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