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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盟风清】学习专栏(十)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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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民盟中央部署安排,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定于2024年6月至8月开展纪律学习教育,组织“粤盟风清”系列活动,加强对广大盟员的教育引导,推动全省盟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纪律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盟省委官网官微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持续推送有关学习资料、工作动态。全省各级盟组织要积极组织学习,进一步强化盟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推动形成弘扬廉洁自律优良传统,认真学纪、严格守纪、严肃执纪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六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  民盟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对盟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十条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民盟中央备案。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对盟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四十三条  开除盟籍的处分,须经民盟中央或者省级组织批准,省级组织批准的报民盟中央备案。



(来源: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公众号)


文章分类: 纪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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